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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发文单位是复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括:统一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专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规则,建设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接收和管理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依法惩处违纪行为等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考生、考试机位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题型、试题量、分数、合格标准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颁发题库时一并公布。
第二章考试申请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报考时间、报考方法、报考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考生应当按照公布的报考时间和方法,在指定的网站(或者场所)提交报考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考生在报考时应当一次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允许考生在这两个科目中任选一个。
有第九条《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谎报结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地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为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合理确定下一级单位剩余的考试费。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向下级单位进行或组织指导考场编制工作,并在考前成功报名的考生开设报名网站自行印制报名功能。
第三章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 对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设立考点条件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决定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柜)、考试办公室、考生候车室、厕所等。 考生候车室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试验场地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考点应当配置测试服务器、测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测试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符合无纸化测试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反作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面试、物品交接、通讯设备使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试验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经限期改造完善的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
第二十三条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提前公布考场形象、考试日程、考场规则等。 各试验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试验场编号及试验机位(或座位)起始编号。
第四章问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领谁负,按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和考点等级实行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露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当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首要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的正式编审人员中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统一题库由财政部定期以光盘方式发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 题库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少于两人。 交接双方应当认真核对盘上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整个考点发放题库。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向下级机关分发题库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提供专用计算机存储题库,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并张贴明显的密件和负责人标识。 该计算机应与公众互联网严格物理隔离,分两个阶段设置启动密码,或使用启动密码和密钥盘,分别由两名保密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题库光盘在内容导入专用计算机后,应当立即销毁或者存放在专用保险箱中。 保险箱应由两人分开保管,开箱密码分二层设置,两名保密人员各负责一层。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规范试点工作流程,建立题库保管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有关人员接触保管题库的保险箱和计算机。 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开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盘,除非试验启用了问题或有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在考试前,应当在专用服务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试卷。 试卷的生成必须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试卷制作时间,在充分考虑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32条基于问题制作的试卷可通过网络传输或CD作为载体传输。
(一)通过财政内部网或者公司专用网专线传输的,应当采用数字加密技术处理,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一次操作完成。
)二)经互联网传输,应当符合上述(一)规定的要求,并通过虚拟专用网( VPN )等技术手段提高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
(三)光盘媒体传播,参照题库的传递和保管方式,由专人负责。 考试结束后要迅速销毁试卷的光盘。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在试卷形成后及时发放到考点。 分发时间一般不得超过考试开始前的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上加密保存。
发放给各考点的试卷,应通过技术手段,仅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考生方可登录考试系统解密使用。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负责人应及时采用加密技术对考生的试题号码和答案结果等数据进行采集、备份,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方式发回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对存储在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上的试题和答案结果
第五章试点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设专门负责人,组织指导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各试验点应当设立试验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择必要的考试人员承担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应当佩戴“主查”、“监督”、“巡视”等考试管理机关统一颁发的工作证。 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试事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考生进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各考场应当按照考生人数配备监督员,考场外应当配备若干流动监督员。 每个考场( 25人以下)至少配备两名监督员,每增加25人应增加1-2名监督员。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感,工作严谨认真。
第三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培训,经考核后由后方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九条考生实行回避制度,与本场考生有直系亲属或者直接隶属工作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监考工作。
第四十条考试前,考试人员应当做好发布考试信息、保证供电、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考试软件、导入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考生入场时,考生应当认真核对考生身份。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考生进行照片采集和指纹采集。
第四十二条考生应当事先在指定座位就座,输入身份证号码或者准考证号码录入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 考试开始后按问题要求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试验进行期间,试验点网络应当为独立的局域网,并与外部网络在物理或技术上隔离。
第44条测试期间,测试用计算机禁止连接USB存储器、可移动硬盘、CD等可移动存储设备。
第四十五条考试系统应当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考生的答题情况,允许考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同时继续答题。
第四十六条每门课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可以提前交卷。 本场最后一门课交上来后,考生应尽快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测试以测试服务器时间为准,测试结束时间一到,测试服务器自动卷取。
第四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加强考试纪律检查工作,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加大考试监督力度,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数据存储、发送和通讯设备进入考场,禁止复制屏、录屏、抓屏、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没收设备,停止试验,并按试验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试验期间,应当采用监控设备对试验场地全过程进行录像,保证试验场地无死角。 严禁无关人员观看、复制视频文件。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期间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派出巡视员对考试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考试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在试验中对试验设备严重故障、试验场停电、试验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正常试验的情况,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试点信息。 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考生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考核,不得人为调整考生成绩。
第五十四条同一考生的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考试合格。 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
第五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部门、系统)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合格的人员信息引入本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合格的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激活其信息。
第五十七条考试系统日志、考生信息、试卷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一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第五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将考试作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止报考人员数据库管理,规定期限内不准补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部门、系统)考试工作规范、考试场地设置标准、考生规范、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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