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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本市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和注销暂行办法》。

2023-03-25 19:58:16会计
为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规范本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市民政局出台《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本市已经登记设立的基

为建立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规范本市慈善组织认定和撤销慈善组织认定,按照《慈善法》 《上海市慈善条例》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市民政局决定设立《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详情请参阅

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本市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和注销暂行办法》。

本市注册已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向注册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向注册的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适用本《办法》。

01慈善组织认定

本市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余额均为章程规定的用于慈善目的的财产及其利息未分配给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的章程,有将剩余财产转让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报酬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申请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 《办法》不存在第四条规定和第五条所述情形的书面承诺)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全文);

(三)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对慈善年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

02取消慈善机构的认定

本市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

(一)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年支出和管理费用不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慈善组织规定的

(三)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有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慈善组织情形的,应当按照终止慈善组织的有关规定办理。

慈善组织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慈善组织的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后剩余财产高于认定为慈善机构净资产额的,保留认定为慈善机构的净资产额,剩余依照慈善机构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关的决议用于慈善目的; 不能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关决议办理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慈善财产清算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还应当提交取消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03接受审查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或者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慈善组织,或者撤销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认定为慈善组织,或者撤销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公开募捐资格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交换注册证书,展示慈善组织的属性。

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04章程批准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与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申请撤销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报登记的民政部门批准。 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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