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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最新通知到了。

2023-04-08 15:52:57会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22〕10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最新通知到了。

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财政部〔2022〕10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沪财发( 2022 ) 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参加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的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是出纳; 监查;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核算收入、费用(支出)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编制会计报告(决算报告);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其他会计工作。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也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为严格贯彻国家和本市新冠防控肺炎疫情要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开展。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将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和非上市公司新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面试培训。 各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面试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

1 .报告年度面试培训方案。 开展面试培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5月31日前将2022年度面试培训计划(内容至少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送市局会计处。 未申报的面试培训,相关培训者的继续教育事项市局不予登记。 面试培训费用应当通过预算经费安排解决,原则上不得向学生个人收费。

2 .提交班级信息。 各面试培训班开课前,主管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开课信息。 (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主题、授课教师、课程体系、培训人数等。 市局会计处负责监督抽查培训组织的实施情况。

3 .提交培训学员信息。 面试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会计处报送培训总结和实际参加人员信息表。 (信息表采用excel格式,字段名为:有效身份证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录取方式、公需科目单位、专业科目单位、总单位、备注) ),经审核

三.继续教育的单位和内容

会计人员对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个。 其中,专业课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022年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控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与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与诚信建设制度、反倾销知识等公需科目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 2022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 可选择的科目基于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列表。

四.工作安排

2022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于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项工作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的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或者销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会计人员信息收集和跨省调职工作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会〔2019〕20号)要求,充分利用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契机,及时准确做好会计人员信息收集和跨省调动工作,使会计人员及时参与2022年度继续教育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及时向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反馈完成测试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督促其在测试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做好教育质量评估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部门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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