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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非理性部分开始。
原标题:从事件不合常理说起
检察官集中讨论案件
2021年3月,我院(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受理诈骗案件。 余某将同学何某介绍给她,两人通过微信联系一段时间后,何某以母亲住院丢了钱等为由向明某借钱。 明某向余某确认后,多次在某微信上转账50多万元。 小明发现被骗后报警,余某立即被逮捕。
审查材料后,余某在搜查阶段供述,最初有人对小明撒谎,但他不知道。 后来,他也骗了小明,但都是些什么想法。
但何某的信息均来源于余某。 谁到底是谁? 案卷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找到这何某是查清整个案件的关键。
我去审讯余某,余某的供述依然,何某依然藏着。 但是,在审查中,一组数字照亮了我的眼前。 何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后四位为“9450”,余某的手机号码后四位也为“9450”,这难道是偶然的吗? 还是在暗示和余某有什么关系?
我建议探员马上以这个电话号码为中心开始调查。 经查,该号码是余某办理“和多号”业务时申请的副号,用于注册微信账号。 得知这个消息,我隐隐觉得,这有助于揭开何某的神秘面纱。
在微信上能找到何某? 带着疑问,我赶到公安机关,与办案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了沟通。 根据交流,从搜查的角度来看,微信只能确定手机注册的MAC地址,即使可以找到注册用的手机,也很难确定微信注册的人是谁。 也就是说,何某微信绑定了余某的电话号码,而何某只要知道密码就可以正常登录微信,余某也是如此。
用技术手段锁定何某最直接,但难以实施,更激发了犯罪不能放任的斗志。 从案件不合常理的地方补充证据怎么样? 如果余某对何某的供述和辩解得到证实,何某是谁的疑问就可以解决了。
我迅速制定补充侦查提纲,让侦查员围绕余某同学中不存在几人、余某熟人中谁认识多少人、医院有多少母亲的住院记录等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几条微信消费记录和几个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
补充侦查效果迅速显现:何某相关信息是否一一核查,表明余某有虚假供述; 经向相关店主和余某的朋友核实,余某在小明被骗之初就有使用何某微信进行消费和转账取现的行为,余某初期没有参与骗小明的辩解,这一点不成立。 微信聊天的记录也给我带来了新的发现。 何某设法拒绝了小明提出的视频通话、会面等要求。 这很可能是熟人的犯罪,表明何某很可能是余某。
怎样才能让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我认为必须一边给与压力,一边指明出路。 因此,在重新审理余某之前,我决定制定详细的讯问大纲,将举证依法纳入讯问。 并决定请值班律师协助解释释法,最大限度地消除余某的疑虑。
“为什么你的同学中没有叫什么的人? 为什么你说的那些人不知道何某? 为什么微信系的手机号码是你的? 为什么你和何某只能用用你的实名认证的微信联系? 为什么何某总是找理由拒绝和小明见面? ”当我接二连三地抛出一系列问题时,余某失去了镇静,最终不知是何某自己假扮的,他承认欺骗小明与他人无关,并主动认罪受罚。
2021年7月18日,我院提起公诉此案。 同年9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该院的检举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余某表示不上诉。
梳理案件全过程,瞄准疑点,深深体会到矛盾、攻子之盾、缜密的间接证据链是案件制胜的法宝,而戴着面具浑水摸鱼、摇锅推责任的手段终究只是儿戏,不堪一击。 (李晓辉蒋长顺)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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