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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假董事长”诈骗98万元。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2023-05-26 08:49:29会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而掌握着公司资金流且拥有一定划转权限的财务人员,则成为犯罪分子重点关注的“猎物”。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两名财务人员被冒充董事长的诈骗分子骗了98万,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犯罪分子手段不断改进,掌握公司资金流、有一定转化权限的财务人员成为犯罪分子重点关注的“猎物”。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隈溪法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两名财务人员被冒充董事长的骗子骗走了98万人。 公司要求财务人员赔偿这笔损失,财务人员到底该不该承担呢?

事件概要

财务人员被“假董事长”诈骗98万元。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某原系桃源县某燃气公司财务总监江某原系该公司出纳,两人均与燃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因违反法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其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2020年6月8日8时43分,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刷了一个QQ邮箱,收到集团公司法人“陈宁”(实际上是骗子)关于工作安排的邮件。 邮件内容要求刷单一家新公司的工作QQ群,要求“陈宁”做管理员,将公司三名财务人员拉拢到群里。

在嫌疑人某未经确认的情况下,按照“陈宁”的要求建设了该团伙。 随后,诈骗分子“陈宁”在团伙中要求财务总监将98万元从某公司账户转入指定账户,并向某嫌疑人提出,没有资金计划,不能直接转账。

“陈宁”表示自己正在开会,会议结束后在补办相关手续的同时,强调如果不及时转账,可能会造成客户误会,影响下一步的合作。

后经某人核实,向总经理口头报告后,未得到任何批准手续的,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指使出纳江某将公司资金98万元汇入骗子指定账户。

转账过程中,江先生因记下转账用途,被银行撤回了过去的收款。 随后,骗子陈宁不断催促江先生尽快转账,最后陈宁通过与江先生私聊,江先生于17时转账成功。

从“陈宁”要求转账,到转账成功,花了整整一天时间,但路上没有人确认“陈宁”的身份。

案发后,曾向公安机关举报某、江某,诈骗分子“陈宁”至今未被抓获,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法院的判决

法院对某专职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大额转账项目不能履行财务人员的基本审慎义务和工作职责,不验证QQ信息的真实性,也不履行正常的支付审批手续,不验证基本信息直接指示出纳转账,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江某作为公司出纳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只凭领导口头指示直接支付,在骗子要求紧急支付的过程中未能履行财务人员的基本审慎义务,最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两人的过失已经达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程度的,应当赔偿。

关于赔偿额的确定,法院认为,对某、江某不是诈骗实施人,而是防范意识过低、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犯罪成功,不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损失。

燃气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疏漏和不规范的情况,从本案的转账行为来看,公司存在对财务人员职责不清、任用不当、未妥善保管u盾等管理失误,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公司应对其不当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某每月工资只有4250元,小江每月工资只有1900元,目前已被公司辞退。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责任、损失承担能力及对某、江某的工作报酬等因素,法院决定由两人共同承担公司损失的10%予以赔偿,其中赔偿某7%即6.86万元,赔偿江某3%即2.94万元。

判决后,双方都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一定要尽到最基本的审慎义务,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履行正规的财务程序,不能只凭领导的口头指示直接付款。 否则,因自己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有可能被公司辞退。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要规范财务制度,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选人用人单位管理,特别是选任专业性强的岗位,要严格考核,强化管理风险防范意识。 否则,一旦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自身不当管理将承担巨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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