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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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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2023-03-03 10:08:35四六级
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宗智自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迄今,已近一年。近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为契机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龙宗智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已近一年。 近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改革试点运行情况作中期报告。 根据中期报告内容和笔者对四川、重庆等地的跟踪调查情况,我认为这次试验的效果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项试点工作有序展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框架逐步清晰。 级别管辖调整使案件数量普遍下降,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增加,但初步实现了在允许范围内,基层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改革目的。 病案升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升级管辖标准和工作流程逐步规范,类案鉴证、风险防范、案例转换等机制也逐步完善。 如上海、四川、重庆等地高院在制定实施细则、探索细化“特殊类型案件”具体标准、规范案件升级管辖工作流程、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 再审程序改革有序推进,新的再审纠错机制正在形成,省级法院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增加,再审功能增强。 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定位不断优化,统一法的适用和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是司法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四级法院审判态势符合预期。 从试点情况看,试点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数量可控,增幅合理,质量稳定,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没有出现激增和质量明显下降。 上级法院适应职能转变,调整程序机制,办案质量效果明显正常。 这场改革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层次最全、诉讼领域最广、系统整合度最高的一次审级改革”,改革试点没有出现较大震动和明显副作用,总体推进比较顺利,深化试点改革达到了预期目的。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虽然此次试点被称为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但试点全过程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 哪一级法院起诉,选择什么程序展开诉讼,如何实现权力救济,是此次改革试点的内在问题,涉及当事人切身的重大诉讼权益。 这次试点着力破除法院本位主义思想,注重突出和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置权、诉讼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权,使改革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例如,最高法院强调对试行事项要有充分的解释,对分级管辖的调整除了要有充分的告知外,还要引导起诉; 对提级管辖创新引入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的再审程序改革,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提交法院的选择权,并逐步完善各试点法院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 可以说是跟进改革试点进行到什么程度,诉讼服务和权利保障提高到什么程度。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周强院长在中期报告中客观总结了改革试点运行至今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及时发现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聚焦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对此,就下一步如何深化试点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华审判工作指导。 对于下沉办理的重大民商事和部分行政案件,总体数量有限、质量效益平稳,但对部分审判基础比较薄弱的中西部基层法院来说,下沉办案能力和办案条件仍存在一定矛盾。 办案质量受基层医院法官年轻化、审判经验不足、地方干预等因素影响,试点初期一段时间仍有磨合过程,需要上级法院加强业务培训、对下指导、审判监督管理及审判能力建设。

二是建议进一步规范提级管辖常态化机制。 中期报告显示,案件提级管辖需求错位和动力不足的情况仍在一些试点法院存在。 主要是一些试点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下级法院“提矛盾”和上级法院“不当提级”。 对此,笔者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请示制度和提级管辖制度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细化了提级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申请流程、审批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有效的常态化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再审机制变更后再审纠错的性能和质量。 笔者调查发现,再审程序改革后,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原最高法院审理的部分申诉再审申请案件下沉省级院,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出于提高案件审理水平、避免地方影响的考虑,对最高法院再审寄予厚望。 因此,改革后,省法院的自我纠错令人担忧。 对此,我认为,重要的是要牢固建立有效的再审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再审依法纠错,统一维护有效裁判。 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终审与再审分离”模式,从再审职权配置角度加强法院内部再审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使审判监督程序在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同时,着力提升社会公信力。 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最高法院不是“再审法院”,仍应重视加强二审案件的审理,同时要充分利用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提审机制,进一步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公司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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