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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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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运行到中期审级职能定位,法院职能逐步优化,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

2023-03-10 15:48:25四六级
□ 向改革创新要动力□ 本报记者 张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如今,这个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已运行至中期。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全国人

着力改革创新

本报记者张晨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目前,该两年期的试点项目一直开展到中期。

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运行到中期审级职能定位,法院职能逐步优化,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

8月30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表示,自2021年10月试点正式启动以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越来越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解决矛盾纠纷的质量效益有力提升。

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为等级管辖标准。 由于二审和再审都实行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没有本质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研究认为,这导致了中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的大幅统一。

刘哲玮表示,改革试点根据各级法院不同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各级法院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了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得到公正高效审查,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得到实质性解决。 在审判重点“下沉”的同时,高级法院已离开以前审理案件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强化了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审级改革是否会加重基层法院的审判负担

数据显示,试点以来,试点基层法院一年来共受理“下沉”民事案件9570件,占同期新新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复发率分别为8.73%、1.25%,比试点前分别为0.2%

今年3月,最高法公布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表示,从试点运行情况看,案件结构变化总体符合预判,没有加重基层法院审判负担。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任务。 ”何帆表示,从改革总体思路来看,试点注重“放下”和“抬起”并重。 “放下”是地方干预少、案件不复杂、适合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放下后也有利于有效、实质性地解决矛盾纠纷。 “提”的,虽然诉讼标的额并不大,但具有规则指导意义,是涉及重大利益或有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 此类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由上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加强对下级的领导,实现实体公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效能

近日,四川首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某财险公司将此案列为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分级管辖。 宜宾中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PPP合同的法律性质、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交叉、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独立担保书的认定等诸多法律关系,是辖区内新型案件,具有规则指导意义。 经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宜宾中院升级审理此案。

让小案件也能进入“大法院”,是法院探索提级管辖机制的缩影。

据《报告》介绍,在坚持“四级两审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的规定,推动基层法院审理审理四类审理难度低、地方干预少、适合就地解决的行政案件。 通过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完善案件提交级管辖机制,实现审判资源、案件结构和四级法院功能的定位科学匹配。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刘哲玮分析,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法律解释、政策形成、法制统一方面的积极作用。 即通过民事司法审判化解矛盾、明晰规则,进而防范纠纷于未然,推进社会管理。 从效率上看,有利于提高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 即根据不同审级案件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才、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问题,从而整体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从专业性上看,司法审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再次凸显,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彰显,不同层次司法机关专业性增强。

据《报告》介绍,各试点地区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完善高级管辖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 试点以来,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共提交同级管辖案件435件,同比增长19.50%。 级管辖案件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型业态雇佣主体资格等法律问题,涵盖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

完善再审程序执行机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再审程序改革是本次试点最重要的创新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国“四级二审终审”审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最高法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再审程序运行机制建设。 试点以来,最高法新收到民事行政申请复审案件2275件,比试点前减少85.33%。 各高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审结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本院不服终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16094件,包括最高法“下纳”再审申请5428件,“下纳”案件仅占全部再审申请审结案件的2.18%。 再审程序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实现了再审改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为了进一步深化再审程序改革试点,何海波建议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问题”的范畴和标准,研究再审申请条件时,“法律适用”应当包括认定事实的标准和法律程序的标准。 二是进一步加大再审案件审理和指导性案例转化力度,达到通过再审宣示规则、统一规则适用的目的,取得“审理案件、解决案件”的效果,进一步落实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

“本轮改革试点还不到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改革试点,不仅是不同层面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再分配,更深层次地通过案件调解实现司法体制结构优化。 ”刘哲玮说。

据悉,最高法将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健全配套保障,巩固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健全重大典型案件发现识别甄别机制,建立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专项治理机制,推动建立再审预缴制度,促进改革系统整合效果增强。 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审级制度。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声明:转载此文旨在传递更多信息,有利于普通法。 出处书写错误或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时,请作者持权利证明书与青海普法联系。 马上改正、删除。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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