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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组织年检启动,17种情形可能被评为“不合格”
红网时报3月16日(记者陈彦兵) 3月14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必须参加年检。
随发的《省本级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以下简称《须知》 ),参加检查的社会组织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年检手续三步走
参加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审计机关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机关出具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度( 2019-2021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70 ),同时不低于当年总支出的50 ) 50 )的社会组织,有取得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对本机关最近三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审计报告
在网上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2年3月16日起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注册管理网填写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注册,在菜单栏中选择“年检”业务,选择年检年度为2021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的“填写年检信息”按钮审查合格后,应将《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印制成A4尺寸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社会组织应当在2022年4月20日前向业务主管机构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与之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机构初审环节)。 5月31日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的《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 (一式三份)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原件)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章2020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将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社会组织还应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资料。
第17类有可能被评价为“不合格”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检材料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活动,未发现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应建设未结党组织的;
3、未按要求将党的全面领导内容写入章程的;
4、内部管理混乱,本年度未进行业务活动或者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年检的;
6、未按规定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或者章程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其中行业协会商会取会费等级大于4级),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8、民办非企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0、负责人超龄、超期工作或者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工作,未按规定经民主决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的;
11、未按章程规定时间更换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不按期更换的;
12、法律未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4、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或者被列入异常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
15、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开展涉黑邪恶活动或者为涉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湖南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上公告。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年检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处罚,或未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的,由省民政厅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须知》明确了免检对象。 根据《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获得4A评级的社会组织(基金会除外)在下一年度检查时只需提供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获得5A评级的社会组织(基金会除外)在下一个两年期检查时只需提供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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