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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二手车交易登记的新措施发布。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消费者来信〔2022〕239号
为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 2022 ) 12号)的部署,要求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进一步完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了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应当统筹,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 备案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点等经营内容信息。 对地方备案涉及的改革事项,要做好相关联系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加快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的更新工作,凡在2022年9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将在2022年10月1日前将备案企业信息报送公安部等部门。 随后备案完成的,商务部将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必要时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的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定操作权限,及时核实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小汽车登记签注管理。 备案销售企业销售的非营运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二手车)办理转让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上填写“二手车待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对于通过场外交易注册的二手轿车,在汽车调入时一起签字。 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备案的销售企业的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按照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字。 三、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办理。 对备案的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印章图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可以提交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对备案的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汽车转让登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核发日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号牌,不予核发机动车号牌; 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提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的服务,方便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车牌照管理。 二手轿车待售期间申请的临时行驶牌照只在车辆检查、加油等必要的短途行驶时使用。 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贴用临时行驶号牌,严禁用于出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 二手车在同一企业待售期间,申请临时行驶牌照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此外,申请临时行驶号牌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二手轿车一年以上未销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请机动车号牌。 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发放临时行驶牌照。 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在机动车限购地区,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轿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号牌的,不占用购置指标。
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证,同一辆二手小轿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两次以上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证。 五、加强二手车经营行为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对外调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查等要求。 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有关信息和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督管理,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应当指导其规范,便利协助经营登记业务,同时制定本地实际销售的二手车临时行驶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 对按规定申请、提交相关交易信息、与交易双方核对车辆相关信息和证件、使用临时行驶证、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应当依法依法依法依规处理。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考试示范等工作进行限制,并采取警告、警告协商等方式处理。 公安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单独签注管理,也不核发临时行驶证。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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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来源:商务部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删除编辑: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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