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插件-广告管理-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绝招
一.查对执行财产的扣押、扣押、冻结期限
执行案件前、诉讼中财产的保全情况,包括财产类型、保全顺序、期限等。
二.申请延长财产扣押、扣押、冻结期限
要积极及时提出申请,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不转移。
三.查看执行案件目前的案件状态
9种状态:执行中,本次执行完毕,中止执行,暂停执行,结束执行,不执行,承销方案,申请驳回和执行完毕。
四.申请法院通知本执行后的查询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九条: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法院的核查属实的,应当重新开始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互联网执行检举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五、对本次执行的结束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终止本裁定的条件、理由存在较大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审查。
六.申请恢复执行
停止执行,不再具备暂停执行的条件时,恢复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重新执行的行为执行异议裁定重新执行被执行人申请重新执行等追加、变更。
七、调查被执行人是否被限制高消费、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必要时申请限制或列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发现,高消费未被限制或被列入失信者名单的,要求提交申请纳入限制名单,或者纳入失信者名单等。
八、申请法院公布悬赏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九、查阅被执行人主体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及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增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提高执行成功率。 十、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以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一.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法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十二、查看被执行人股东及出资情况,以逾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以追加未缴或者未缴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三、查被执行人是否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申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十四.申请检索案件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资料外,其他应当向公众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传阅卷宗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进行传阅、摘录、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
十五、申请参加其他执行案件实行款项分配
参加申请的分配条件:
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的情况适用破产制度。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不得少于两个。 只有当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债务且该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 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几位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起诉。 申请参加分配应当附执行依据。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全部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债务人财产满足执行申请人债权后,仍有足够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只需按照各债权人的受益顺序逐一执行,只有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程序开始执行后,必须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前申请参加分配。
十六.查阅银行贷款档案、诉讼及执行档案
通过基础性资料等,全面了解和扩大被执行人和财产信息。
十七、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
常用软件平台:查表、天眼、全国企业信用登记系统。
十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文件
几个重要核心(身份证号、手机号、出资情况)信息只能在档案信息内容中,与前期咨询结合使用。
各地咨询的要求不同。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登记函简字〔2020〕157号:一、律师可以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办法律事务相关文件和承诺书,进行格式文件查询。
十九、对被执行人利润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车辆准备、设备拍摄、安全注意、路线熟悉等。
二十、向被执行人经营场所门卫了解经营情况
必须有预案。
二十一、现场查看被执行人(自然人)地址
自然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工厂、不动产、商店等)最好实地看看。 对车辆、古董家具、高级宠物等动产的防范心理不强,容易取证。
二十二、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涉诉案件
判断有无无偿偿还能力、有无债权、有无债权转让、有无债务不履行等。 北大法宝、查查、裁判文书网等。
二十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
向法院下达调查命令、出具调查委托书的逆向查询在全国各地不同,有的作为利害关系人携带身份证查询、律师执业证、律师函查询,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有的口头告知。
查询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相关条款。
二十四、在12368查询执行案件基本信息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12368”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失信风险、黑名单、消费信息、身份冒名、法院信息、出行限制等。 通过执行案件编号、法官个人信息,查询执行案件相关信息。
二十五、申请法院调查命令调取被执行人房地产信息和档案
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登记中心或市民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查询。
二十六、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命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目前和收到执行通知的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至第八条等。
二十七、申请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举行听证。 申请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对查询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申请书》。
二十八、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审计,应当随机确定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审计事项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书》。
二十九、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审计,应当随机确定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审计事项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邀请负责人进行核查,寻找逃税、未出资、抽逃、财产转移等线索。
三十、申请向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提交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 被执行人拒绝引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侦查措施。
三十一、申请审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拒绝申报、谎报财产、隐匿财产、转移等债务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书面申请人民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转移、隐匿、伪造、涂改、损毁审计资料,阻碍审计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提前提出。 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或者谎报财产情形,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发现上述情况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相关文章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