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考试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财会金融 > 会计

会计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终止、解散、清算和破产规定的解读及实务问答

2023-05-26 07:09:29会计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要点解读:法人终止,即法人民事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法清算、注销登记完毕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终止、解散、清算和破产规定的解读及实务问答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解读: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民事主体的资格消灭。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消失,没有继承人。 因此,法人的终止必须严格法定,有法定事由的出现,经由法定程序进行。 在此,定义了结束、解散、清算等概念。 简单来说,解散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然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完成清算,经过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最终达到法人终止的整体效果。 此外,如果本条明确了法人被废除,不属于单独作为法人结束的大类,而是属于法人解散类的法人登记是不需要的,则不需要办理登记解除手续。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解散法人权力机构决议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吊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读:

法人解散是指已经设立的法人基于一定合法理由消灭法人的法律行为。 法人解散和法人破产是法人终止的两种主要情形,法人清算、注销登记是解散或者破产过程中一般需要完成的手续。 但是,合并和分立解散不需要清算手续,成立时未登记的破产也不需要注销登记手续。 法人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自主解散和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法人权力机构决议的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合并或者分立的解散等,法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解散。

强制解散也称为非自愿解散,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或者接受法院审判后解散。 强制解散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此外,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得来速规定。 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持公司股东投票前往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 (2020年修订)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重大困难,公司存续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提出的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经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股东提供担保,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重视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存续公司,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协商不成继续存在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 在转让或注销股份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地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审批登记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实务问答; 答:问:法人可以不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吗? 答: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时,除合并或者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立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关或者决策机关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期程序,企业法人未清算的,不得注销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20世纪90年代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的商事主体。 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股东责任有限的特点。 在确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转制的历史因素,尊重公司章程关于清算的规定,合理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清算义务人应当确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避免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扩大。 [1]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清算】法人解散时,除合并或者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立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关或者决策机关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关系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解读:

清算是指在法人终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清偿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消灭法人人格的行为。 法人解散的,法人资格并不是立即终止,而是要经过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法律人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在法人解散时对法人承担组织清算义务,因法人未及时清算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请注意,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是两个概念。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清算人是清算中具体实施清算事务的主体。 此外,清算义务人只有在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及时”的判断尤为重要。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时间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参照。 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 (2020年修订(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70条、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的成员可以由以下个人或组织生成: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更换清算组成人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行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公司设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清算组尚未成立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确认的组织人民法院清算,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疏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偿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织成员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人员有前款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清算已经结束,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人员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055-7900065202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在依法清算、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而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实务问答)因清算义务人疏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投资者剩余财产请求权无法实现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答:清算义务人疏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投资者剩余财产请求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作为投资者,只能就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获得补偿。 不能实现清算目的,不能确定接受补偿的具体金额的,只能向企业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清算法律的适用】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法适用的规定。 法人清算还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破产法调整,不在本条范围之内。 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可以直接参考法人清算。 对法人的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程序,开展自行清算。 不能自行清算的,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对非公司法人的清算程序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如《民法典》第95条关于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典》 (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评估或者债权人对重新评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进行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止,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剩余财产分配用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对公司未分配财产、股东因分配剩余资产已经取得的财产,以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偿还债务的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并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承认。 清算组根据该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清算程序的裁定。

债权人对偿债方案不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承认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十二条【清算中的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的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法人注销登记完毕时,法人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要点解读:

本条对清算中的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仍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为保护债权人等的利益而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款规定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款项、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另外,《民法典》第95条规定的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受到限制,必须用于公益目的。 法人的设立和终止决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限。 关于设立时间,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其设立日。 关于终止时间,根据本条第3项,在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完毕时,法人终止。 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相关规定:

055-79000652020年修正案(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法人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公司未依法清算进行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通过注册机构注销注册,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应当依法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注销登记前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实务问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是否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 a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主张破产管理人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3]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十三条【注销登记】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法人注销登记完毕时,法人终止。 要点解读:

破产清算是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过法院的审理和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并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一般应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债务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彻底理顺现有法律关系。 依法完成破产清算,注销后终止的,对不通过破产程序受益的债权,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通过注册机构注销注册,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应当依法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注销登记前依法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有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

[1] 《民法典》,http://www.fax in.cn/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 id=c 1350788 libid=0201 come from=tmp

[2]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靖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吴某洪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载《叶某某诉北京市兰龙实业总公司清算财产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20年第32期。 以上内容选自小编参编的《汪某卫诉安徽大蔚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这本书,本期是首次出版。 转载请注明出处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人评论 , 人围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