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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如何确定?
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商业三方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责任免除第二款第四项情形,即“驾驶出租汽车或者营业用汽车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或者其他必备证明”。 保险公司对此一般要求否认,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到底该怎么办? 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
【事件】
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肖某驾驶鄂XX号车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高某a和金某、高某b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高某a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a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按医疗费8872.09元治疗。 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000元,工期错误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被告人肖某为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驾驶,其驾驶发生事故时履行职务行为。 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为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某驾驶的客车后,搭载妻子高某a和亲戚高某b、金某,事发后,伤者原告高某a和金某、高某b对王某不主张赔偿权利。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强权保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a经济损失102485.55元; 被告某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局赔偿原告高某a鉴定费损失1596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理由是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肖某案发时无从业资格,上诉人三责保险不得赔偿33905.55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认为应当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肖某案时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免除赔偿。
【评定】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肖某资格证处于失效期,保险条款中只约定免除“驾驶出租汽车或者营业用汽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明”,该“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约定应当不明确此外,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还需要从业资格,目的是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的驾驶人员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估,与驾驶人员驾驶能力的评估无关。 该规定只是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是管理性规范,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等于驾照,驾驶人应当持有驾驶车辆对应的驾照。 是否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 它不是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本案中,肖某具有相应驾照,可以合法驾驶涉案车辆。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赔偿。
【提示】
汽车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其中各项条款的含义,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各项保险条款的含义,特别是免责条款。 本案中因免责条款约定不明确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司机从事运输行业可以不具备相应资格,不表示作为司机必须具备行政部门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 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不仅会在保险请求上产生麻烦,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作者:少审庭陈露编辑:胡月
审查:冷文杰
立案咨询电话: 0712-2323903/232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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