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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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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是什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2023-03-12 07:08:24护士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护士资格考试。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护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登记。 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者,经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经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以直接聘任护士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考试举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门课程。 一次考试中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了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取“互动式”考试方式。 第五条护士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和决策护士资格考试相关重大事项。 (二)审定护士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开展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事务管理实行承包考试机构、考试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的单位具体组织开展护士资格考试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管理;(二)组织专家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批卷的有关规定,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考试成绩评定,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的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七)指导考区考试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试验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试点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试验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 (二)制定本试验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工作。 (五)负责处理、报告试验期间本试验区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在设区的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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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 (二)落实本考点护士资格考试考试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接受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打印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准考证。 (五)处理、报告本考试所考试期间出现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在教学、综合性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请书; (二)本人身份证(三)近6个月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四)报考本人毕业证书(五)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所在学校颁发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向学校所在地考点申请。 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如果申请人不是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人事档案所在的地方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 考生的成绩单由报考报名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书。 第十七条考试应试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则和纪律,做好试题在命制、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护士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属于考生近亲属的;(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性的。 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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