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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李立峰张干
案件: 2013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注册成立于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进行护士资格考试培训、咨询服务等。 2017年5月6日举行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中,刘先生组织公司客服部、咨询部的小李等多个部门的员工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接收了正在参加考试的任同学等多名考生发来的考题。 接到考题后,李先生等人将考题发给QQ群,教学部老师杨某等人解答,李先生等人将答案发回考生,组织考生作弊。 其中,任某等多名考生在作弊过程中分别被当地监管人员查获。 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歧: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护理考试”)是否属于“法律国家考试”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广义理解“国考”的“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护理考试”是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护士条例》,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狭义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此外,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直接的规定,需要法律对考试的组织主体、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在该案中,由于没有《考试法》、《执业护士法》等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护理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狭义理解“法律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只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此外,这里的“法律规定”可以是明确而直接的规定,也可以是概括而间接的规定。 在该案件中,行政许可法对“保护性考试”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了间接进行国家考试的考试形式,属于“保护性考试”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保护试验”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试验”。
评价: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问题、解答罪”、“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科学合理地界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目前,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和明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应当狭义理解“法律国考”中的“法律”,不应广义解读,以免刑法打击面过大。 同时,也不得对《法律规定》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限定,体现刑法法益保护和立法的原意。 “护理考试”由行政许可法间接设置,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护士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首先,从立法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国家的考试制度。 从法律规定看,只有部分法律对“法律国家考试”有明确、具体、直接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决定实行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公务员法、法官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规定相关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入职条件,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考试制度。
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来明确。 立法会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可以在需要确定具有特殊技能资格的事项上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第三款所列行政许可,应当给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举办国家考试的,由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并公开举行。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护士条例》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中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业设定行政许可并进行国家考试的法律规定。 《护士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的明确执行性规定。 笔者认为,在《执业护士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该《护士条例》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特殊功能。 在行政许可法的概括性规定下,《护士条例》作为立法前的重要实践检验性规定,可以将“保护性考试”框架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三,从法益保护看,护士和医生都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也同样是执业医师法设定全国执业医师考试的依据。 护士和医生的执业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国家必须经过特殊和严格的程序才能给予相关人员特定的执行资格。 由于两者具有法益保护的同一性,相关立法存在空白,不能拒绝综合法律法规对保护性考试类“法律国家考试”的间接设置,为《护士条例》执行综合法律法规、后期立法提供实践验证的《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医疗卫生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从事护理行业需要具备特殊条件资格,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护士执业是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考试,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贯彻《护士条例》行政许可法规定,具体明确了护士资格考试属于“法律国家考试”的考试形式。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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