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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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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资格考试的通知

2023-03-14 11:58:22护士资格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生资格审核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有关单位,行业、民营医院:根据工作要求,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青海试验区考生资格审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各有关单位,业内、民营医院:根据工作要求,202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生资格审核通过“青海卫生人才”微信公众服务号进行在线审核,为考试相关准备一、审核流程(一)网上报名。 考生需关注“青海卫生人才”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7日-31日,点击“个人入口”进行实名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个人一寸免冠照片。 注册成功后,点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资格预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资格预审”界面,根据需要填写个人信息,上传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书、获得的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PDF。 参加护士资格考试的在校生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和考生学籍名簿当前页面的PDF版。 (二)公司审查。 考生所在单位、学校、档案管理机关对考生各类材料原件进行审核,保证考生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考生下载并盖章《考生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五份),一份单位存档,三份上交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由考生本人保管,通过“青海卫生人才”微信公众服务号“个人入口” (三)资格初审。 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相关审批部门(市州、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单位和行业医院)分配在线审批账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第二部分的“审批内容”进行考生资格初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入系统后,对辖区县级及以下单位的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含辖区内档案管理考生);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市(州)级单位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含辖区内档案管理考生); 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省级医疗机构考生进行初审资格。 为保障资格审查工作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向考生所在单位提交考生资料原件,要求进一步核实。 (四)资格复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辖区所有考生(包括辖区内档案管理考生和市(州)内在校考生)信息审核,在校考生学籍名单复印件由学校盖章后报送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存档; 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医疗机构考生的信息审核工作。 二、审查内容涉及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发〔2001〕164号)、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卫生部发〔2000〕462号)和《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 中专毕业的初级(士)可以参加护士考试5年以上;大专毕业初级(士)可以参加护士考试2年以上。 (二)药物、技术专业报考初级。 相应专业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1年以上可参加初级(士)考试,任初级(士)士) 5年以上可参加初级(士)考试; 相应专业大学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以参加初级(师)考试该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以参加初级(师)考试。 (三)医学、药物、护理、技术专业报考中级。 该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7年,该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6年,该专业本科毕业任初级)满4年,该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任初级)师)满2年,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即可参加中级考试。 (四)报考《护士条例》专业代码为301-365及392的专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医生资格,并在申请时提交相应的专业医生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报考现岗位专业领域的人员,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国人发) 2006 ( 69号)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医生、护士,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考试。 (六)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7 ) 63号)有关规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进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直接任职中级(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学历要求,是指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在教学、综合性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含2022年应届毕业生)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问题:入学时间为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实施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准予注册。 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一)考生资格审查采取考生所属单位、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分级审查的方式,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杜绝考生漏考、考生资格审查失误(二)我委于11月30日上午9时通过腾讯会议app ) 9650354269 )进行考生资格在线审核培训,各地、各部门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1月26日前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单,按时参加培训联系方式:李万鹏电话: 0971—8239557考试业务联系方式:李燕石宏渊电话: 0971—6264350邮箱: shihy@wsrczx.com信息技术联系方式:熊远兴电话: 0971—6233218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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