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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2020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刚刚正式公布!报名条件已设定。
刚才,贵州省发布了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请时间: 8月7日-8月17日! 线上收费: 8月7日-8月19日! 申请条件、申请时间都决定了! 快看!
一、申请条件、免试条件、申请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药学类、中医药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 .取得药学类、中医药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4 .获得药学类、中医药类专业博士学位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全部及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4年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部分科目免征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报考人员,可免征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学管理和法规、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门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医药或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在中医药岗位工作的考生,可以免考中医药专业知识(一)、中医药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和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门课程。 符合免试两门课程条件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并取得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必须在报考截止日前取得。 (三)中专学历的考生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报考。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2020年以后,不再报考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 (四)免试部分科目大专以上学历的考生,成绩从2019年开始,以2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连续2个考试年度必须通过考试科目。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时间为2020年10月24日、25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十月二十四日
上午9时-11时30分
药学(中医药)专业知识(一) ) ) ) ) )。
下午14时-16时30分
药学(中医药)专业知识(二) ) ) ) )。
10月25日
上午9时-11时30分
药事管理和法规
下午14时-16时30分
药学(中医药)综合知识与技能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每个专业包括4门考试科目,每个科目都是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药学类和中药学类通用的考试科目。 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免除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才能取得资格证书。 三、时间表、报名程序和注意事项(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缴费。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7日至8月17日。 (二)申请手续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20号)文件要求,《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19〕27 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承诺报考时本人已知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并符合已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虚假承诺责任,并受到相关违纪处理填写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由考生本人签名提交,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 2 .考生须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 )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注册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其他软件处理后的照片无法上传至注册系统,无法进行注册摄影要求:新注册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英寸半皮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 ) ),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注:原注册考生非白底照继续使用新的注册考生必须从2018年2月22日开始,根据新的要求提交白色背景照片)。 报名照片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等,上传时请慎重选择。 在确认填写、选择、上传的信息后,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收费; 在未确认付款前,考生可以自行修改申请信息,考生付款后,将无法修改填写的报考信息。 缴费完成后,请务必确认“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 逾期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系统不会退款。 另外,下载并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请务必妥善保管。 报名结束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 缴费完成后,考生将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醒: (1)为了在线提交验证,注册系统需要24小时,提醒考生有足够的注册时间。 )2)考生照片错误、个人信息填写、报考信息选择错误、欠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报考、试卷审核、通讯联系、资格审核、证件制作和使用等影响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3)新报名考生网上报名系统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和部门间行政协作等方式在线验证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验证和报名
)4)考生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和《贵州省2020年人事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了解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报名的考生应在报名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继续报名。 注册完成后,请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身份信息在线验证的证书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资格检查。 资格检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系统自动核查。 网上报名后,系统采用数据比对方式,自动验证考生填写的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 )2)身份、学历、学位系统验证不合格或者系统无法验证的,应当按照网报系统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3)现场手工审核。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有不确定承诺行为,或有重大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在记录期内的考生在网上核实报名信息后,在报名期间(工作日9(00 )至16 ) 000 联系电话: 0851-86807315。 (三)注意事项: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在确认注册信息的情况下,考生可以自行取消对注册信息的确认,修改注册信息。 3 .确认注册信息并完成验证的,考生可以自行取消确认注册信息。 另外,也可以自动取消已验证的标志。 变更后,需要再次进行资格验证。 4 .计费成功后,信息将无法修改。 5 .成绩有效期超过一年的考试,考生变更等级后,须对每个新考生进行处理,重新验证报考资格。 6 .考生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妥善保存。 7 .考生须提前注册或完善报名信息,报考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和报考须知。 (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缴费时间为2020年8月7日至8月19日17时。 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该试点统一实行网上缴费,试点机构不接受现场缴费。 (五)网络注册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86807315、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851-86810676。 (六)考生缴费申请成功后,请于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 )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要求(一)考生应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准考证原件进入考场。 (二)考生报考时携带的文具仅限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1 )考生报考时的注意事项。 2 .考场备有草稿纸供测试人员使用,测试后回收。 五、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50元。 六、考场设在贵阳市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试点。 具体考点考场详见准考证。 七、成绩公布及证书颁发(一)成绩公布:各项资格考试均在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 )公布成绩,并邀请考生通过本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运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的答案和试卷代码等进行对比分析检测,抄袭、抄袭,无论试卷代码异常还是试卷代码相同,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考试时要保护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不被别人抄袭。
(二)证书颁发)各科目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考生,自成绩颁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学历证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身份证、名单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符合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提交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复核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不颁发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审查的考生,自动放弃考后审查处理,取消本年度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考试合格的,成绩无效,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八、考试大纲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八版)。 九、违纪行为处理报考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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