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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考条件/报考资格等报考政策指南咨询解析专区
考试介绍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起草考试科目和大纲、编写教材、建立试题库和考试命题。 按照考研分离原则,巩固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处负责组织审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审查工作,确定资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种类要求
序列号
主题
测试类型
1个
药事管理及规章制度
客观问题
2个
制药专业知识 (1)
客观问题
3个
制药专业知识 (2)
客观问题
4个
全面的药学知识和技能
客观问题
5个
中医专业知识(一)
客观问题
6个
中医专业知识(二)
客观问题
7
全面的中医知识和技能
客观问题
3.药学专业报考一、二、三、四四科,中药学专业报考一、五、六、七四科。
4.符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1)和药学专业知识(2)。 药品管理与法律法规两科考试,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取得中药学、中医药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1)和中药学专业知识(2)考试,仅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医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两科考试。
免修科目: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科,只修药学管理与法规两科,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测试。
5.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者,必须在连续四年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 部分科目免试者,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6.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必须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监事办所在市。 考生按考试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请考生留意当地报刊、广播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公告。
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3月20日公告,2019年执业药师注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经批准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在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在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及中药学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增加1年。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年度的年末。 申请人在申请年度的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的,即可申请。
二、豁免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考试(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且只参加药学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药学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药学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1)、中药学专业知识(2),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医药综合知识与技能两科考试。
3.绩效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者,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 部分科目免试者,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四、组织注册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应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业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应聘人员资格由人事考试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 免试人员资格由各市人事局职称司审核。 各地执业药师考试所需要的证件可能会根据地区要求有所不同。 具体材料请留意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
五、港澳台居民如何申请
根据《关于批准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所有港澳居民参加内地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符合相应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中国大陆的中央政府。 注册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报到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各地区报名条件可能有所调整,请以各地区报名通知上的报名条件为准。
申请时间
一、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7-9月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二、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0-11月,具体时间请关注医梦园执业药师考试版块公告
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分为:
药店:
药事管理与法律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1)包括药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2)包括临床药物治疗学和临床药理学
全面的药学知识和技能
中医类:
药事管理与法律法规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中药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和方剂
全面的中医知识和技能
考试题型
执业药剂师的每个科目都有单独的考试并单独评分。 每题1分,满分为12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客观试题。 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题干,设置出题背景; 另一个是选项,即备选答案。 考生从备选答案集中选择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执业药师报考条件,不作解释和讨论。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题型分为四类:A类题(最佳选择题)、B类题(组合选择题)、C类题(综合分析题)和X类题型题(多项选择题)。 下面给出一个例子:
1. A型题(最佳选择题)
对于 A 类问题,问题在前,选项在后。 备选答案有A、B、C、D、E五个,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为干扰答案。 考生必须在5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照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上相应位置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 海风藤
B. 雷公藤
C.卡特彼勒
D.清风腾
E.千足虫
答案:ABDE
例 2:不适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洛尔
D.维拉帕米
地尔硫卓
答案:ABDE
2. B类题(兼容性选择题)
B 类题是一组测试题(2 到 4)共享一组五个备选答案 A、B、C、D 和 E。选项在前,问题在后,每个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个选项可以选择一次,可以重复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考生只需为每个问题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示例 1:
A、杀虫除积
B、杀虫治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做君子的效果是
回答:
1. CDE
2.BCDE
示例 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 氨苄青霉素
1、主要用于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如青霉素,与青霉素交叉过敏
3、内服不吸收,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回答:
1.BCDE
2. CDE
3.AB德
示例 3:
A.乙胺丁醇
B. 利福平
C.链霉素
D. 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菌,加速皮质类固醇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引起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出现盲点
3、尿液中析出结晶会损害肾脏,碱性尿液可缓解
4.第八脑神经严重受损
1. CDE
2.BCDE
3. 字母E
4.ABCD●
3. Type X题(选择题)
X 型问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 A、B、C、D 和 E 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 考生需要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更多正确答案。 多选、少选、错选不计分。
例1:清热解毒,疏散风热的药物是
A. 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
D.败酱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肾功能不好的高血压药物有
A、卡托普利
B.利赛平
C.哌唑嗪
D. 氢氯噻嗪
E. 甲基多巴
答案: ● B ● D ●
通过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以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 也就是说,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如2014年参加考试的相关科目仍未通过,可在2015年选择新大纲对应的考试科目参加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 2014年执业药师各科考试及格标准为60分; 2015年执业药师各科试卷满分调整为120分,各科考试及格标准为72分。
例如:考生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年,他们必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视为各科考试合格; 如果考试成绩不合格,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其他三个科目必须重新参加考试,以此类推。
部分科目免试者,须在一年内通过该科目考试。
注册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根据人事部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方可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种类、执业范围、执业地域进行注册。 执业类型为药学、中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销和药品使用;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一个执业单位执业。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执业药师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被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罚未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及全身照5张;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检查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逾期不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自动失效,不能再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重新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试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 ��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的,可以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提交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交载有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第三章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按照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状态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并签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行政。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区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报告。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登记。 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换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资格: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执业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登记表》。 经核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备案的执业药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复查改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冒领、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执业医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等采取骗取、转让、借用、伪造等方法骗取注册的,一经发现, , 被执业药师处罚。 药师登记机关没收登记证,注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颁发的证书与执业药师业务相关执业药师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是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
港澳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明确: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取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申报。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内地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申请执业注册时执业药师报考条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台港澳人员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 药师执照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
附件:执业药师考试在线咨询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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