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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公告时间,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内容
教师执照考试
“教师资格证”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即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教师法》明确指出:“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取得相应学历后,在取得教师资格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少于3年。 ”他还明确指出:“按规定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从2012年1月1日起,《教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登记式制度。 “教师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 其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的办法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省级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省级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的办法。 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后,可以在教师资格证书全国网上查询真伪。 《教师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保护教师职业的各项权益。 1、教师有权请假。 教师休息休假权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三条第二款:“教师待遇、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教育经费中支出。 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 ”而“经常请假”是保障这一权利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是保障教师请假权利最基本最合理的途径。 ( 《劳动法》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正常工作时间。 ),国家强制实施的权利“老师休息”不能实施,也不能不实施。 教师在休息期间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条【教师假期在国家规定期间】教师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作需要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时间,超过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折算。 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工作发生事故或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伤待遇后,学校可以给予教师相应的补偿。 也就是说,没有法定工作时间却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待遇的老师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2、教师有人身安全保障权,依法保障教师健康和人身安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学校、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教师的人身安全。 2、教育惩戒权为《教师法》第三章第六十条规定。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禁止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体罚和变相体罚。 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学生隐私。 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并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有权制止侵害的未成年人健康权或者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学校对违反法律规定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和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教师法》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拒绝处理或者制止的义务。
教师有责任拒绝处理危险化学品、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并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事件蔓延……教师法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教师在履行职责中对不尊重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意见”3、教师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计划,依法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因为是教师,所以也可以在传道课上消除混乱; 所以奉公守法,尽职尽责。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遵纪守法,遵守人师表,尊敬导师,团结同事,爱学生,尊重家长,爱护学生,严格执行国家课程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体谅学生,做榜样。 鼓励学生参加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的各种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侮辱、诽谤教师,损害教师名誉、荣誉。 禁止泄露教师隐私,报复教师。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教职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手段侵犯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 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教职工,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 不得侮辱、诽谤班主任或者其他教职工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教师节或者其他法定节日期间对全校教职工给予慰问,不得泄露教职工的商业秘密等。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教师享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相关权益。 依法享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教师应享有的子女入学、升学照顾权益。 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保障。 教师依法享有职业培训、培训交流等权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队伍素质。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承担社会服务职能,建立面向教师的职业培训基地。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促进终身学习。 5、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教师受到侮辱和伤害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舆论和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人格,不得侵犯教师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对侮辱和伤害教师的行为,教育者有权制止。 故意伤害教师或者侮辱、伤害其他教师和学生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小学教师有权依法申诉和控告,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在处理学校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预留中小学教师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通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中小学教师投诉受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中小学教师的申诉,并向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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