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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研|教师资格证实行定期注册管理合法吗?

2023-05-28 11:59:23教师资格
作者:罗冬根律师据近期新闻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发布,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不合格”三种。教师资格证的注册管理

作者:罗冬根律师最新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据透露,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规定实行五年周期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待注册”“不合格”三类。 教师执照的注册管理合法吗? 有讨论的余地。

教师执照授予和颁发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许可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另外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以上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为从事教育活动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授予教师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 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公民,取得了从事教育活动的资格或者权利。 教师资格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权”行为,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被赋予了某些资格和权利。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信赖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民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内容。

微研|教师资格证实行定期注册管理合法吗?

根据新疆《实施方案》,教师资格证实行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待注册”“不合格”三种。 教师资格证注册为“待注册”或“不合格”的,教师显然不能继续任教,实际上是剥夺教师任教资格,擅自改变行政授权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恶劣,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取得教师资格后,定期进行审查登记,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不是取消资格的法定理由。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有明文规定”的原则,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条例》或者《教师资格条例》没有规定,教师资格证应当定期登记。 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布没有上位法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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