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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是怎么定的?如何防止绩效控制?
业绩设定如何合规? 如何防范业绩管理? 小招将对多个业绩资格案例进行分析,一文澄清。 总之熟读行业法规是最可靠的。 Q1、业绩到底能成为资格条件吗? 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禁止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的规定。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绩效、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第3款政府采购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不得对中小企业Q2、甲方合并乙方后,甲方将乙方以前的绩效作为自身乙方此前的相关业绩可视为甲方的业绩。 同样,乙方在近3年内将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重大违法失信名单。 甲方也要相应承担。 法理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Q3、学校维修改造项目需要学校维修改造实绩,合理吗? 不合理。 某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这样的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法理依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Q4、限定行业、行政级别的业绩作为评分项目有排他性吗? 以某保税区改革创新研究方案类项目为例,考核要素具有相似的绩效设定。 投标人按照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绩效打分,提供市级以下保税区改革绩效每提2分,最高10分;提供省级保税区改革绩效每提3分,最高12分;提供国家以上保税区改革绩效每提5分,最高25分。 此案例属于“在不合理条件下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当予以纠正。 法理依据:首先,绩效仅限于保税区改革绩效,仅限于特定行业领域,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其次,最高25分的得分值太高了。 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数不能过高。 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 ) )。 否则,对中小供应商将是限制性或歧视性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Q5、可以将同类业绩金额达到400万作为评分项目限定吗? 特定金额的业绩不能作为评分项目。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关联、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条件的设定,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绩效作为评标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要求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员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具备供应商资格
Q6、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目,如何设置时间戳? “对近3年来提供投标产品的政府采购实绩进行评价后,1件有效实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为2分……”投标文件中不能这样设置同类业绩评价项目。 因为如果2020年6月进行审查,对“最近3年”的时间要求至少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般指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全部3年,不包括2020年1-6月。 第二个理解是指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共计三年。 很明显,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正好处于冲突时段,会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建议不要使用“最近、近年来”等模糊表述,准确到某年、某月。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评审要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适应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为相应的区间,并设置对应于各区间的不同分值。 Q7、中标结果公布后,发现存在向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投标怎么办? 采购人员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认定中标人实际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招标的情况,属实认定其中标志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剩余有效供应商尚有3家以上的,购买者可以向中标供应商或复购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的应当复购。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8、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但发现区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目,如何处理? 区域性绩效作为评分项目,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未签订合同的,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在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情况下,恢复政府采购活动。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可能影响或者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无合格中标人或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Q9、投诉处理过程中,绩效真伪是财政部门负责证明还是投诉方举证?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量证明书。 投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与其放弃说明权利一样,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量证明书。 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职责的权限,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查、检验、鉴定。
质量证明书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量证明书笔录。 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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