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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四大常识,会计差错是有风险的
1、《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以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帐册包括帐簿、明细帐簿、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册。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序列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分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登记、记帐,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记帐。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价款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价款实际金额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一致,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各部门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第十九条机关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者有事,应当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应当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注释、财务状况说明书构成。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会计报告、会计报告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代扣代缴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准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能够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以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准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情况的,应当建立帐簿和其他有关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缴税款的账簿。 第二十七条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归档: (一)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帐簿包括帐簿、明细帐簿、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和其他辅助帐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需要保存30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帐需要保存30年,其他辅助账簿也需要保存30年;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收代扣代缴、保管代扣代缴帐簿、代收代扣代缴、收缴纳税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支出或者少记载、少记载收入,或者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拒报、谎报纳税的,不支付或者少缴纳应纳税额的,予以逃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者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纳或者不缴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被扣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花税税法第十二条下列证件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取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书籍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附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机构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设立的借款合同;(六)财产所有人财产由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书写的产权转移书依据;(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购买药品或卫生材料书写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签订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改制重组、破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情况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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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已经启动。
小伙伴们注意啦!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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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日期和期限的规定。
1.《立法法》(2020年版)第三十七条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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