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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件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女,桢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之间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5年,王志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进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读书。 2007年赵某毕业就业后,王志才与赵某商量结婚事宜,因赵某家人不同意,赵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两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集体宿舍再次谈起婚姻问题。 由于赵某明确表示两人不能在一起,王志才绝望了,愤怒地想杀了赵某自杀。 即持赵某宿舍内单刃尖刀,持续刺伤赵颈、胸腹部、背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王志因服用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情况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亲属签订赔偿协议。 湖南企业文化的法理分析
被告人王志才因与赵某因婚姻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抱着杀人的念头,付诸行动。 因有故意杀人行为,且连续使用残忍手段刺伤赵某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手段残忍、犯罪严重,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王志才平时表现不错,归案后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亲属积极商量赔偿事宜,量刑情节可考虑。 杀人是极其恶劣的行为,甩开先锋就无法回头。 无论事后做多少行为都无法挽回生命。 生命只有一次。 然后珍惜。
综合各种情节考虑,出于王志才手段残忍和积极认罪赔偿行为,结合法律宽容原则,判处王志才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判处限制减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量刑是适当的。 当然,就我个人而言,我深切谴责这种愤怒造成的谋杀行为。 法律依照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刑为无期徒刑。 确有重大功绩的,两年期满后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缓刑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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