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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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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药师资格考试简介

2023-01-19 12:29:20执业药师
一、考试概述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

一.考试概述

全国药师资格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和考试命题的工作。 按照训与试分离的原则,统一固化,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 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试验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和组织考试全部由人社部下属的人才考试中心执行。 药剂师的注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药剂师资格考试也是非常难的考试之一,合格率极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数据,合格率为12.19%。

中西药师资格考试简介

执业药师报考流程:网上报名_现场确认_打印准考证_考试_成绩查询_证书领取_注册。

注意:

网上报名:中国人事考试网。

现场确认:当地人才考试中心。

具体时间表取决于当地人才考试中心正式公布。

二.考试分类和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西药师和执业药师两种。

考试科目如下

执业西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 )。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

工作中的药剂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 )。

中医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医药部分和中药学部分

中医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医药综合知识和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评分,各科试卷满分120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但是,属于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时间

(一)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4-8月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二)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

药剂师资格考试将于10月2日举行。 具体科目和日程如下。

考试日期与时间考试科目20**年10月**日上午09时-11时30分药学(中医药)专业知识(一) *年10月**日下午14时00分-16时30分药学)专业知识)2) 20**年10月**日

四.报名条件

(一)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获准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 .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7年以上。

2 .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5年以上。

3 .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3年以上。

4 .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5 .获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和正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 药学(或中医药)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 .中药见习,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20年以上。

2 .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15年。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网上报名后,报名人员应当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书、近期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两张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考生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审查,存档备查。 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务部门负责考核。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

国家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报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注:各地的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各地申请通知中的申请条件为准。

五.通过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2年为一个考试周期。 也就是说,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连续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合格标准为72分。 各科试卷满分120分。

如:考生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两门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年必须参加其他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的话就被认为通过了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情况下,第三年只承认在第二年的考试中通过的科目的成绩,其他三个科目必须重新参加考试。

不报考某些科目的人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报考科目的考试。

六.登记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应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执业药师。 药剂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向注册机关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七.考试题型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三个层次。 试卷中,掌握部分约60%,熟悉部分约30%,理解部分约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评分,每份试卷满分120分。

国家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

八.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限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译: 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将其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明确规定和检查执业药师负责的岗位。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试验科目和试验大纲、编写训练教材、建立试题库以及编写试验命题。 按照训练与考试分离的原则,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训练。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审定试验科目、试验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试验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获准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五年以上。

(三)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3年以上。

(四)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五)取得药学、中医药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登记机关。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注册后,可以根据已注册业务的种类、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未经注册者,不得作为执业药剂师执业。

第十三条注册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上岗。

(四)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批准的注册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并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向注册机关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再注册人除应当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从事药剂师业务的。

注销登记的,由所在省(区、市)登记机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标准。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执业药师对《药品管理法》及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如有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负责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药品的全面质量管理以及对违反本企业规定处理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和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和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批准继续教育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负责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盖章,并以此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当限期配备,逾期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在执业药师应当负责的岗位工作但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对经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对涂改、伪造或者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证书,取消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受到的处分,应当及时记录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在关键岗位执业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解释本规定。

九.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具体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密切配合。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0月,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有药学(中医药)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和技能四门。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和法规、综合知识和技能两门科目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医药专业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本专业不同,选择药学专业知识课(一)、药学专业知识课(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课(二)、中药学专业知识课(二)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门课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次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不报考部分科目的人,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药学(或中医药)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门课程,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和技能两项

(一)中药见习,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20年以上。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者相关专业

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符合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通过后,发放准考证,考生根据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

其直属单位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城市。

第九条具体试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称改革)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各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培训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地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

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题命题、打印、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落实,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可以执业为中医师。

第四条执业药师根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行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 执行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用药的工作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注册申请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注册执业药师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上岗;

(四)经执行机关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未满两年的。

(三)受到撤销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未满两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执业药师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5张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体检表

(五)执业证书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再注册手续的人,按《执业药师注册》

《证》自动失效,不能再作为执业药师执业了。

第十一条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应当填写《执业药师重新注册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行机关审查材料

(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体检表。

取得第十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可以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照第9条的规定外,还需要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注册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按照注册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类别注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原执业药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登记簿》,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证明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复印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到原执业药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登记簿》,向新执业地区执业药师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应当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下发至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撤销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到除名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药剂师业务的。 注销登记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申请书执业药师注》

册子机构经核实后注销登记,回收《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登记机关改正。

第二十条对不予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关领取注册证,注销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出具的执业药师业务证明全部无效。

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是指合法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获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提出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人) 2000 对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者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且执业机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十一.考试用书

国家执业西药师资格考试百信医考通系列——解密评分

国家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百信医考通系列——解密评分

十二.培训班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班及网上培训,以百信医考通医学考试网公布的相关课程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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