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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来了。
江苏省将于2022年下半年增加一批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下半年网签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8日( 17:00结束)。
一.认定时间表
2022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表详见各认证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
二.认定机关和受理范围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各认定机构的具体受理范围请注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公告。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省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1 .有本省户籍
2 .在本省居住,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批准);
3 .升入本省大学(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本生。
4 .驻苏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 .港澳台居民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港澳居民往来许可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许可证的,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自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高检〔2020〕14号),申请人通过认定机关查询性侵犯违法犯罪信息的,教师资格得到认定我省认定机关还将核查申请人违法犯罪情况,对其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根据具体事实得出认定结论。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02〕59号( 《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以申请认定与其学习阶段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3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具有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的助理工程师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和“结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公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负责外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语音教师和广播、主持、影视戏剧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
(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具有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 2022 ) 46号),退役军人在服役前一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以延长两年有效期。 纳入豁免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也可以在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相应任一教学阶段和任一学科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申请方式
1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www.jszg.edu.cn )开放时间登录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络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在认定机构公布的申请时间段内注册申请
2 .申请人在网报中,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按照网报系统提示签字上传,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可以看到整体效果。
3 .有关需要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提交方式,请参阅各认证机构的通知公告。
五.其他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今年上半年获得认证的人员,下半年不能申请认证。
(二)申请人请按照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 因错过申报时间、认定机构或者现场确认点错误、申报信息错误或者提交材料不完整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当在个人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与事实不符的,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调查结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证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杨甜子
校对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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