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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23-03-19 21:48:16教师资格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教师) 2013 ) 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的定期登记是指教师入职后定期核对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登记。 定期不合格或逾期不登记的人,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对象为本市公立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以及其他在公立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聘请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登记要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体现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状况。

第五条天津市教委负责本市教师资格的定期登记,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协助市教委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实施。 第二章登记条件

第六条初任教师和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前已受聘于单位的教师应当申请初任注册。

初任教师首次通过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教职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招聘教师首次通过注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教职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四)上年度考核不低于合格等级;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首次注册,针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高段高聘”、“科证不一致”等情况,按以下方式注册:

(一)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单位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在职教师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登记。

(二)“高段低聘”,即持高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段任教的,可注册该教师资格证书。

(三)“低级高任”,即持有低级教师资格证书高级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到其他单位任教的),可以注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但限期5年内取得教师资格,下次定期注册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教师时不得“低段高聘”。

(四)“科证不一致”,即在职教学科与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中教师学科不一致的,可以注册该教师资格证书。

(五)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以注册该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登记结论分为登记合格、暂缓登记、登记不合格三种。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登记合格:

(一)具备与教职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四)在各项报名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时间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登记: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时间

)二)未经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进修、学术交流、病假、产假等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的年度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下。

暂缓注册者符合定期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一定定期登记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年度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下;

(三)被依法取消或者失去教师资格。

在注册有效期内被依法撤销或者失去教师资格的,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取得教师资格,首次被录用为教师的,自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首次申请注册。 聘用的教师在规定时间首次申请注册。 第一次通过注册后,必须每五年申请定期注册一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下一次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执行网上申请。 本人申请后,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五年各年度考核证书)首次注册的聘任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书,初任教师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书);

(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七)因经所在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进修、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假、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首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项至(四)项的材料。

暂缓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情况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纠正补充证明。

第十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注册结论建议。 初审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交回申请人所在学校,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登记。

第十六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登记终审。 终审通过的,在通过登记的终审中不合格的,根据需要暂缓登记或者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注册结论应当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注册结论进行确认。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任何教师和学校费用。

第十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登记的最终结论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件中显示,并填写《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结论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件保存在申请人人事档案中,1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登记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首次注册并定期注册合格人员的,可以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暂缓登记的,原则上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在原单位聘用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不得优先评聘。 过渡期届满仍未达到初次报名条件或者定期报名条件的,按报名不合格处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过渡期届满,保留情况消失或纠正,符合初次登记或定期登记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初次登记或定期登记,登记期限按年度顺延。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根据需要暂缓注册或者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 注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取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取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然后作出注册结论。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再次申请初次注册。

第二十一条学校未按期或者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登记证明材料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委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的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的人员不进行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教师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教师复核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天津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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