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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教职工禁止“红线”

2023-03-20 22:38:14教师资格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1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释放了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新信号?南都记者获悉,《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

南都讯记者何生廷从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简称“《意见》”),《意见》释放了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新信号?

南都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教职工犯罪案件处理中适用禁止就业、禁令规定的具体规则,也明确了禁止就业制度的适用范围。

今日起实施!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教职工禁止“红线”

根据《意见》,禁止教职员工实施性侵犯、虐待、贩卖人口和暴力侵害等违法犯罪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根据《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的规定,因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将失去教师资格,并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需要禁止教职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意见》还明确,教职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自然状况、罪名及刑期的有关证明材料。

同时,教职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处罚。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禁止就业和禁令的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禁止就业制度的,应当向该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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