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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中中职教师资格,十堰教育局最新公告。
近日,十堰市教育局发布十堰市2021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现将十堰市2021年春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安排
春季首次认定网上报名时间: 5月6日7:00—5月18日17:00 (主要面向获得申报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其中持有《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于5月12日
现场确认时间: 5月7日-5月20日(有效工作日); 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 6月1日-10日。
春季第二批认定互联网注册时间: 6月17日7:00—6月22日17:00 (主要面向符合申报条件的2021年上半年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
现场确认时间: 6月18日-6月24日(有效工作日);
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为7月1日-7月8日。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十堰市辖区的中国公民以及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者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师厅( 2019 ) 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居住地、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手续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各级认定机关按照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
四.学历标准
按《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 (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必须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相当资格。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申请其他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六.体检标准
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鄂教师) 2002 ) 3号)的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体检有效。 申请人必须在十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 《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并使用附件),所有体检项目均已完成检验,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要求,且鉴定结论不合格省人民医院因疑义问题最终对医院进行检查。
七.认证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www.jszg.edu.cn )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在我市申请时间段内注册申请。
(一)充实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账号登录后,在“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上完善个人信息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
1 .“个人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内完善性别、民族(港澳申请人选择民族时,可以选择具体民族或者其他)。 申请人可以在此页面修改“证书类型”和“证书编号”以外的信息。
2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 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栏查看本人的考试合格证信息。
3 .“普通话证书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此栏添加和修改个人普通话信息。
(1)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号码等信息,单击“核验证”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级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验证普通话证书信息。
)2)如果无法检查普通话证书信息,请检查当前检查的信息是否与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号”一致。
)3)如果经过上述步骤仍无法验证普通话证书信息,请选择“输入证书”类型,补充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应的电子版证书(照片小于190KB,格式为JPG )。
4 .“学历学籍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此栏添加和修改个人学历信息。 学籍信息在认定申请中自动同步。 如果同步失败,需要自己添加学籍信息。
)1)在"验证学历"类型下,输入学历证书编号,点击"验证"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2)如果不能检查学历信息,请检查当前检查的信息是否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一致。
)3)如果经过上述步骤仍无法验证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验证的学历”类型,作为相关信息的补充,并上传相应的电子版证书(照片小于200KB,格式为JPG )。
)4)中师、幼师等中职学历,请选择“无法验证的学历”类型,补充相关信息,上传相应的电子版证书(照片小于200KB,格式为JPG )。
)所持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海外留学学历,学历无法验证的,选择港澳台地区学历或海外留学学历,按步骤(3)操作,上传《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学位证书信息”。 申请人可以在此栏添加和修改个人学位证书信息。
(二)报名
在我市网报时段,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使用本人账号登录申请。
选择报时、申请地类型、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的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 现场查点,选择户籍地、有效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
申请人根据认定受理权限和范围选择合适的认定机构。 系统上传照片为即将上映的正面1英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文件格式为JPEG/JPG格式,大小不得超过200K。
(三)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的“资料下载”栏或“须知”页下载《个人承诺书》。 下载的《个人承诺书》用A4白纸打印。 承诺书将合成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中。 请在“承诺人”处注明签名本人的姓名和签名日期,然后扫描或拍照上传。 签名后上传的《个人承诺书》在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可以看到整体效果。 如果在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证。
八.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在指定时间、地点未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1 .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原件。
2 .学历证书原件。 港澳台学历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海外学历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提示: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无法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直接比较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 www.chsi.com.cn )提交在线申请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上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 《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封底打印一张)。
4.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和《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要求的可以不提交)。
5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兵役地申请,应当提供军官证或者警官证。 证件上不能表明服役地点的,应当另行提供所属部队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证书格式取决于该部队或机关的规定。 证明书应当明示申请人的兵役地点。
6 .考试合格证书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没有必要通过电子信息核对来提交。
7 .近期免冠正面1英寸彩色白底证照(办理教师资格证的正规证照,必须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采用同一版型,照片背面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8 .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在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的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居住证原件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或学历证书原件(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各县(市、区)现场确认点和联系电话:
丹江口市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5238052
郧阳区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7225995
郧西县教育局人事和教师管理股: 0719-6221305
竹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4222908
竹溪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 0719-2731164
房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确认要点: 0719-3222398
茅箭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0719-8769009
张湾区行政服务大厅: 0719-8522689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办公室: 0719-8319892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0719-5669555
九.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体检和现场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履行个人防护义务,按照当地防控要求。
申请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认定结果的公示、查询及证书的领取时间和方式已在我市各级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请参照各认定机构的公告。 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和现场审查等,因错过申报时间、认定机构或者现场确认点错误、申报信息错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处以取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自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十堰市教育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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