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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023-06-11 09:29:48教师资格
关于教师资格证中的考察的综合素质是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是小学资格证和中学资格证中都考的一门公共科目,考试当中有一种题型是单选题,内容主要以职业道德、职业理念、法律法规、文化素养等知识点为主,那么其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

教师资格证中有关考察的综合素质是比较重要的科目,是同时考小学资格证和中学资格证的公共科目。 考试中有一个题型。 内容主要以职业道德、职业理念、法律法规、文化素养等知识点为主,而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知识点内容较少,但部分考生没有生活经验或有自己的理解,往往是原因之一,如多次学习那么今天就详细介绍一下“学生的权利”这个部分,关于义务,考生自己多看看就好了。

首先,从总体上看,学生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个方面。 那么,这三种权利考生必须这样区分。 学生有两个角色。 一个是学生的作用,另一个是公民的作用。 作为学生的角色,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同时学生是我们国家的公民,也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学生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权利。 那么,学生的义务主要包括四点。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 .受教育权

湖北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

年满六周岁的孩子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法律规定年限满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那么,一般侵犯这一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学校和老师,有时也有家长。 我们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中学阶段。 本阶段在校学生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注:例如,学校出台了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一律开除的规定。 这其实是有违法情况,侵犯了学生超过法定年限的教育权。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老师做学生工作的时候,学生成绩不好,老师想和父母沟通劝诱学生,这也是不行的。

)2)学习权

学生有权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侵犯和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和使用仪器设备。

注:在一个问题上,老师采取了以下做法。 1 .班主任以学生成绩不好为由,在期中期末等大型考试中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2 .学生上课期间,老师让考生停止上课参加校外活动或协助其他教师工作3 .教师放学后带来后进生作业的原因是这类事件发生时存在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估权

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给予公正评价,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并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注:问题中经常出现老师根据个人喜好随意给学生写评论,班主任在第一学期结束写操作评定时不了解情况,根据自己的想法给予评价等行为。 正确的做法是,在评价时对全体学生平等公平地对待。

2 .人身权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注:该法强调教师在平时工作中避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常见的有:1.教师在有危险的教室讲课; 2 .市政府宣布可能有地震危险时,老师意外地继续讲课; 3 .教师在惩罚学生时,下手不慎,严重伤了学生的身体使其住院。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搜查学生,不得禁锢学生。

注:例如,标题上写着教师怀疑学生偷的东西,要求搜查学生的书包。 放学后,也曾以没有做完作业为由,教师把教室留给学生,最后下班的时候把这件事忘了,把学生关了一夜。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注:例如常见的侵犯人格尊严行为。 加罚站、罚跑、罚副本或侮辱性绰号。 如何判断老师的行为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主要看两点:目的和程度; 例如,在体育课上教师指导学生多次训练新的技术动作不是体罚。教师为了惩罚学生,回家后把2000字的文章抄10遍就是变相体罚。

)4)隐私

学校和教师有权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希望他人干涉或者不方便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和生活领域,使其不被他人知晓。

注:例如,教师或家长偷看学生的日记,或对所有考生的成绩进行排名并张贴在教室里。

3 .产权

(一)财产所有权

是指人人依法对其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一般侵犯该权利的情况有没收学生物品和罚款两种,例如老师以上课使用手机为由没收学生手机。 一些班主任在班内制定了一些规定。 迟到1次处罚50,上课睡觉1次处罚50等。 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2)继承权

是指依法享有的、死亡公民所遗留的可以免费取得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权

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注:例如,教师可以自由收取学生发表文章的稿费,教师可以将学生文章的署名改成自己的,在某知名期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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