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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将取消“公摊面积”作为立法项目上报。

2023-03-26 11:23:07会计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期答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称,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

《澎湃新闻》记者吕新文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8月24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回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 委员提出的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评估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该厅将取消“公摊面积”作为近期亟待修改的立法项目上报建设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答复中指出,目前,全国在商品住房交易和确权中以共有建筑面积为准,摊点面积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少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知识,无法直接确定实际占地面积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将取消“公摊面积”作为立法项目上报。

针对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费用计算依据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委员建议的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费用计算依据,对防止公摊面积无序增长,减少购房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该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提案作为近期需要尽快修改的立法项目提案向建设部报告。 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标准,已实施多年,并已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 改革评价标准,首先要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和评价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实现评价标准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难度较大

对于摊点面积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目前全区商品房买卖实行住房上网本备案制度,上网本使用的是我厅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 其中第三条第四款答复要求填写商品房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共用建筑面积等信息。

针对物业费用按套内面积计价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产权面积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并分配给各业主,就会产生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费用。 由此可见,各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与采取何种面积计算方式无关,均与各业主占小区总面积的比例有关。 计算摊点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摊点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总额没有变化。

关于取暖费按套内面积计算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暖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 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确定的供热价格,包括供热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工资、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以及供热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等供热价格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社会意见征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价格制定和调整决定等手续。 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供热价格与燃料、电费、水费等密切相关,对供热企业向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额不变。 按套内面积收费,供热单价将上升,居民负担的费用不能降低。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进商品房交易中套内面积评估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问题。 积极推广生物质能采暖、工业余热采暖、太阳能采暖等多种清洁采暖方式,降低居民采暖费用。

责任编辑:汤宇兵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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