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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的处方权|执业药师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考试
执业药师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我们先不说其他的。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医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一年后即可参加执业医师考试。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9月18日至20日。 请及时关注考试。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认真备考。 另外,小伙伴们可以点击【医师资格】了解更多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的信息。
第五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1.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委员会,人员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感染管理、行政岗位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该组织是一个内部咨询机构,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常设机构。
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有关医疗卫生和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制定和实施,对本机构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三)制定本机构药品目录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 (四)审议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分析评价药品风险、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和指导; 教育和培训; (七)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和规范管理; (八)建立药品选择制度,审查新购药品,调整 (九)向公众普及安全用药知识等。
3.药学部设置时,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 二级医院设药学部;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的药房。
4.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负责人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加药学或临床药学学士学位; 其他医疗机构要求药师职称加专科学历。
5.医院药师主要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用药等具体职责。
6.医疗机构相关记录中的受理记录、进货记录、购销记录、销售凭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保存,但不少于三年; 采购药品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7.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临床用量大、价格昂贵、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
8.医院对独家专利药品采取议价采购方式。
9.医院通过网络直接采购临床用量低、常用低价药品。
10.紧缺药品实行定点生产。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预防传染病的免费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采购。
12.方剂包括方剂、正文和跋。
13.处方前(患者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室或病房及床位号、临床诊断。 麻醉药和精华药处方还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
14.处方正文(以Rp或R开头,药物信息)包括: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15.处方附言(签字盖章)包括:医师或配药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章、药品数量、审调、调配、审核及人员签字。
16. 处方颜色:淡绿色-儿科,右上角标有“儿科”; 浅黄色——紧急情况,右上角标有“紧急情况”; 浅红色——马静仪执业药师的处方权,右上角标有“马静仪”字样; 白色——静儿,右上角标有“静儿”字样。
17.西药与中成药可合用,也可分用,每方不超过5种药物。
18.中药饮片须另行处方。
19.处方中的药物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 如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字来写。
20.医疗机构和医师、药师不得在处方中对药品起简称、代号。
21.处方中的中药用法可以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文字,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字样。
22. 新生儿、婴幼儿在处方中写上年龄的天数和月数,必要时注明体重。
23.处方权的取得: (一)执业医师在执业医疗机构取得的; (二)执业助理医师经执业医师签字或者盖章后有效,乡镇可以独立从事全科执业活动; (三)实习期间执业医师经医师审核签字后有效; (4) 见习医生记录后有效。
24.执业医师或者执业药师经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配发资格;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此类药物。
25. 处方限度: (1) 一般及精华Ⅱ类处方:每方每日不超过7剂; (2)应急处方:每日不超过3剂、每日3剂(其他剂型)、每日7剂(控缓释制剂); ②疼痛患者:每日3剂(注射剂)、每日7剂(其他剂型)、每日15剂(控释制剂); (4)住院患者每日发,每方每日1剂; (五)特殊药品:①常用剂量的度冷丁一次(限医疗机构使用); ②二氢埃托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常用剂量; ③哌醋甲酯每日剂量不超过15次。
26.处方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查、规范性审查和适宜性审查。
二十七、处方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药师是处方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配药时核对处方,不得擅自改变、替代处方所列药物。 ;(2)对配伍不当或剂量过大的处方,不予配药; 必要时由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药。
28.处方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处方人是否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 (二)开具处方时,处方医师是否已在执业地取得处方权; 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品等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开具。
29.处方适用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西药、中成药处方,审核项目: ①需要皮试的药品,处方医生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断; ②处方药物是否与诊断相符;③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现象; ④剂型和给药途径是否合适; ⑤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⑥是否有配伍禁忌症; ⑦ 有无用药禁忌症; ⑧静脉滴注给药速度是否合适; (2)中药饮片,审核独麻归喜饮片是否符合规定。
30、四查十对: (1)查方:查类别、姓名、年龄; (2)核对药品: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 (3)核对配伍禁忌:核查药物性状、用法用量。 (4)核对用药合理性:用于临床诊断。
3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的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保留期为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卷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33.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自行配制并批准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的品种。
34.医疗机构制剂具有以下特点:①双证经营;
35.医疗机构的筹备,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6.《医疗机构筹备许可证》有效期5年,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37.《医疗机构筹备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注册事项变更。
38.准许事项变更:筹备室负责人、筹备地址、筹备范围变更。
39.登记事项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变更。
四十、变更许可事项的程序为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事项,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
41.医疗机构对制剂的补充申请:对制剂的工艺、处方、制剂地点、委托制剂单位发生变更的,办理补充申请。
42.医疗机构不得申报的品种包括: (一)已上市供应的品种; (二)剧毒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 (三)中药与化学药复方制剂; (四)中药注射剂; (五)除过敏原以外的生物制品; (六)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有效成分的品种;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43.对于临床需要但市场上没有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签字卡的医疗机构需要制备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筹备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筹备程序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批准文号:X药品生产字H)Z(+4位年号+4位序列号。
45、医疗机构的制剂一般只在医院内使用。 发生灾害、流行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市场无供应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内使用;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调整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46.医疗机构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药学专业人员执业药师的处方权,制剂室、药检室负责人不得兼任.
47、抗菌药适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不适用于肺结核、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感染。
4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安全、有效、经济。
49.非限制使用水平是指经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初级职称、预防、局部、轻度感染医师每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
50.限制使用水平是指经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中级职称、合并感染、重症感染者,每六个月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51.特殊使用级别是指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防止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 疗效和安全性临床数据较少的抗菌药物; 昂贵的抗菌药物; 高级职称医师不得在门诊或会诊后使用,每六个月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52.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目录,制定本机构目录; 每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得少于1年,并于目录调整行政备案后15日内报卫生健康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
53.在抗菌药物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基本药物中的品种。
54.抗菌药物选择引进制度: (一)医疗机构选择引进新型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报送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药学部门的意见; (二)经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经药事管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纳入采购供应目录;治疗委员会。
五十五、抗菌药物撤换制度: (一)撤换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实施,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委员会审议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批准。 (二)被撤出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6. 跳过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跳过使用抗菌药物的相关手续; 特殊用途抗菌药物的漏用处方量不应超过每日剂量。
第五十七条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进行静脉输液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十八、抗菌药物耐药率及措施: (一)对主要靶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本机构医务人员; (2)主要靶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 (3)主要靶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抗菌药物; (四)主要靶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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