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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3年真题|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指南

2023-01-04 11:00:55执业药师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仍保持不变。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2015年10月17、18日。>>>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于2015年6月份开始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仍保持不变。>>>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预计于12月份开始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于2014年1月20日公布,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了解考试

考试介绍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起草考试科目和大纲、编写教材、建立试题库和考试命题。 按照考研分离原则,巩固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处负责组织审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审查工作,确定资格标准。

考试性质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凡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者,由国家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的目的是实施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兼备的队伍,作为以及药事管理和知识渊博、具备严格依法执业能力的药师队伍,保证了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注:2015年执业药师注册要求和考试大纲将有新变化。根据2014年3月21日召开的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座谈会,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将采用《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5年版)》,提高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学历和专业门槛。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要求不变。

考试题型

各科考试内容分为三个层次:掌握、熟悉、理解。 试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理解部分约占10%。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多采用以选择题为代表的客观题。 多项选择题有不同的题型,但题型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 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题干,是试题的主体; 另一个是选项,即备选答案。 考生从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最正确、最合适的答案,不作解释和讨论。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题型分为A、B、X三类,举例如下:

1. A型题(最佳选择题)

对于 A 类问题,问题在前,选项在后。 备选答案有A、B、C、D、E五个,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为干扰答案。 考生必须在5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照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上相应位置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 海风藤

B. 雷公藤

C.卡特彼勒

D.清风腾

E.千足虫

答案:ABDE

例 2:不适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洛尔

D.维拉帕米

地尔硫卓

答案:ABDE

2. B类题(兼容性选择题)

B 类题是一组测试题(2 到 4)共享一组五个备选答案 A、B、C、D 和 E。选项在前,问题在后,每个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个选项可以选择一次,可以重复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考生只需为每个问题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示例 1:

A、杀虫除积

B、杀虫治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做君子的效果是

回答:

1. CDE

2.BCDE

示例 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 氨苄青霉素

1、主要用于耐药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如青霉素,与青霉素交叉过敏

3、内服不吸收,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铜绿假单胞菌感染

回答:

1.BCDE

2. CDE

3.AB德

示例 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 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菌,加速皮质类固醇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引起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出现盲点

3、尿液中析出结晶会损害肾脏,碱性尿液可缓解

4.第八脑神经严重受损

1. CDE

2.BCDE

3. 字母E

4.ABCD●

3. Type X题(选择题)

X 型问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 A、B、C、D 和 E 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 考生需要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更多正确答案。 多选、少选、错选不计分。

例1:清热解毒,疏散风热的药物是

A. 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

D.败酱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肾功能不好的高血压药物有

A、卡托普利

B.利赛平

C.哌唑嗪

D. 氢氯噻嗪

E. 甲基多巴

答案: ● B ● D ●

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种类要求

序列号

主题

考试形式

1个

药事管理及规章制度

客观问题

2个

制药专业知识 (1)

客观问题

3个

制药专业知识 (2)

客观问题

4个

综合知识技能药学

客观问题

5个

中医专业知识(一)

客观问题

6个

中医专业知识(二)

客观问题

7

中药综合知识技能

客观问题

3.药学专业报考一、二、三、四四科,中药学专业报考一、五、六、七四科。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学徒、药学或中药学毕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工作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5年。 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两科(1),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2),只参加药品管理与法规两科考试,(中文)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

5.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者,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 属于免试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科目的考试。

6.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必须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监事办所在市。 考生按考试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请考生留意当地报刊、广播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公告。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分为:

药店

药事管理与法律法规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2)包括药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全面的药学知识和技能

中医

药事管理与法律法规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部分和中药学部分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别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全面的中医知识和技能

每个科目都单独测试并单独评分。 每张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学部分的试卷分数比例为6:4;

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的分数比为6:4;

药学专业知识(1):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的分数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的试卷成绩比例为6:4。

考试时间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为2015年10月17-18日。

2015年考试安排预计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 月 17 日

9:00—11:30

药学(中药)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专业知识(二)

10 月 18 日

9:00—11:30

药事管理及规章制度

14:00—16:30

综合知识技能(药学、中药)

考试费

执业药师考试费用各地不一,一般在40-70元/科目/科目之间。 各地考试费用以当地人事考试网站公布为准,具体如下:

考试报名时间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预计2015年6月开始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因地而异。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4年5月底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入口

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因地而异,一般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

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根据2014年3月21日召开的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座谈会,将提高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学历和专业门槛。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要求不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允许在我国工作的其他民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医学、生物)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医学、生物)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医学、生物学)学士学位,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三年。

4.获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医学、生物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豁免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2).

1.中医学徒,中专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5年。

报名常见问题

1、申请要求中的相关专业有哪些?

相关专业指化学、医学、生物学。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包括哪些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分为药学和中药两大类,每类考试包括四个科目。

药学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2)(包括药学和药物化学两部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考试科目包括:中药专业知识(1)(含中药学和中药药学两部分)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和中药化学两部分)

全面了解药房管理和法规以及中药学知识和技能。

上述科目中,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为普通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参加药学或中药学考试科目。

3、哪些人可以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获准在我国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其他国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七年。

(二)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4.国家执业药师考试部分科目哪些人可以免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中医学徒,中专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毕业,连续20年从事药学或中医工作。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15年。

可免试:药学(或中药)专业知识(1)、药学(或中药)专业知识(2)两科,且只参加药品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两科考试全面的知识和技能。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以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 也就是说执业药师2013年真题,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例如:考生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年必须修完其他两门科目,如果考试及格,则视为所有科目都通过了考试; 如果考试成绩不合格,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其他三个科目必须重新参加考试,以此类推。

选修部分免修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什么时候举行?

如无特殊情况,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定在每年10月份。 2010年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至17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4天半,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7、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请考生密切关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通知,以免错过报到时间,延误考试。

报名参加考试者,应自行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单位证明书,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报名时间定在每年4、5月份,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另行通知。 报考者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注册事项。

八、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里登记?

党中央、国务院、军队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到。

9、如何确定考试地点?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必须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市。 考生按考试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请考生留意当地报刊、广播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公告。

10、港澳台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各省、自治区相应的职业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直辖市按照就近自愿参加的原则参加考试。 报到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结果查询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预计12月开始

1、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后两个月公布。

2、网站查询或电话查询:考生可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查询或通过固定电话、小灵通、中国移动手机查询。 详情请参阅各地公告。

2014年执业药师成绩查询时间预计考试后2个月(2014年12月下旬)公布。

绩效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滚动周期。 报考全部科目者,必须连续两年内通过考试; 部分科目免试者,须在一年内通过考试。

资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以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 即参加所有科目考试者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每科考试及格标准为60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 .

例如:考生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年执业药师2013年真题,他们必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视为各科考试合格; 如果考试成绩不合格,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其他三个科目必须重新参加考试,以此类推。

部分科目免试者,须在一年内通过该科目考试。

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标准尚未公布。 2013年资格标准可参考如下:

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标准于2014年1月20日公布。

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学科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及规章制度

100

60

全面的药学知识和技能

100

60

制药专业知识 (1)

100

60

制药专业知识 (2)

100

60

全面的中医知识和技能

100

60

中医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医专业知识(二)

100

60

证书领取

各地取得执业药师证的时间不同。 一般从次年3月开始,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出征集通知书。

注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根据人事部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方可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种类、执业范围、执业地域进行注册。 执业类型为药学、中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销和药品使用; 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一个执业单位执业。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注册。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执业药师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被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罚未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及全身照5张;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检查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持证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重新注册。 逾期不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的,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自动失效,不能再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重新注册的,必须填写《执业药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试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的,可以保留执业药师资格。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提交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交载有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注册证书》。

第三章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按照申请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状态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并签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行政。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区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原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报告。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登记。 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换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资格: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执业的。 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登记表》。 经核实,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应当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Article 19 The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has the right to order the licensed pharmacist registration agency to review and make corrections if it finds that any of the licensed pharmacists reported to the record does not meet the prescribed conditions.

Article 20 The parties who have objections to the refusal of registration or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may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 file a lawsuit in 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law.

Article 21 Anyone who registers by fraudulent means such as fraudulently obtaining, transferring, borrowing, or forging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Licensed Pharmacist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Licensed Pharmacists" and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 for Licensed Pharmacists" shall, upon discovery, be punished by the licensed pharmacist. The pharmacist registration agency confiscated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canceled the registration. If a crime is constitu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according to law.

Article 22 Staff members of licensed pharmacist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s who neglect their duties, abuse their powers, engage in malpractices for personal gain during the registration work shall be given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by their uni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if a crime is constitu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investigated according to law.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3 Those who hold th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Licensed Pharmacists" are not registered, do not have the status of licensed pharmacists, and are not allowed to engage in business activities of licensed pharmacists, and th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m related to the business of licensed pharmacists are invalid.

Article 24 Practice units refer to legal drug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nd use units.

Article 25 These Measures shall be interpreted by the 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Article 26 These Measur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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