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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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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这类人员禁止当老师。

2023-03-20 21:53:14教师资格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自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自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格依法执行罪犯就业禁止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联系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保卫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人员。

安全。这类人员禁止当老师。

《意见》共有10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司法机关在教职工犯罪案件处理中适用禁止就业、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依照《意见》的规定,教职工实施性侵犯、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教职工实施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状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有关职业,期限可以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教职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自然状况、罪名及刑期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处理、处分和处罚之间的关系。 根据《意见》,教职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处分和处罚丧失教师资格或者取消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举办者、实际管理人员的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有关规定,正确应用、严格执行禁止就业制度,对教师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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