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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21 19:00:58人力资源
请认真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对外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常管理和考核。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慢性大病门诊及一般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分为住院定点和门诊定点。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中心.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泰安市泰人社发〔2012〕166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都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2月28日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门诊(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机构)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舍部发[ 1999]《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1]7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1]7号) [2007]58号),《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泰人社发[2010]13号) 0)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定点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查、评估、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定点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查、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所辖定点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对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机构的资格审查、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机构条件的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 医疗服务协议是指为参保人提供住院、家庭床位、慢性大病门诊、普通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机构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分为住院定点和门诊定点。 第四条 定点机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被保险人就医方便、易于管理; (二)专科与全科、中西医兼顾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布局合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间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认定 第五条 泰安市统筹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军队医疗机构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具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可以申请指定机构的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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